抗战胜利之后,如何审判台湾叛国者成为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。原因在于:一方面,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,既然有人背叛祖国,自然应被视为“汉奸”;另一方面,台湾在日本殖民统治下已有半个世纪,许多人曾被迫拥有日本国籍,从身份上看更接近“战犯”。这种双重身份,使得问题复杂化。 最初,国民政府的态度是以“汉奸”来审判台湾叛国者。因为在法律和社会认知上,“汉奸”的罪名比“战犯”更重,这样处理不仅能严惩罪恶,更有震慑作用。 1945年10月,国民政府根据《惩治汉奸条例》在全国展开大规模肃奸行动,由军统特务头目戴笠统一指挥。结果,全国处死了369人、判刑1.4万人左右。与当时数以百万计的汉奸相比,这些数字显得微不足道,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的期待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些被审判的汉奸,多数是汪伪政府的成员;而许多台籍汉奸直接服务于日军,并不属于伪政府体系,因此大多没有受到追究。 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海会配资,1945年12月,国民政府修订了《惩治汉奸条例》,鼓励民众检举揭发。1946年1月,何应钦甚至呼吁台湾人民主动告发在日本统治期间的“御用汉奸”。结果,台湾掀起一股检举热潮。短短半个月,台湾省警备司令部就收到了335份检举材料。
展开剩余50%- 杨彦杰:《光复初期台湾的社会与文化》,福建教育出版社,2011年版 - 李宜琛:《论台籍的战犯与汉奸》,载于《法律知识》1947年第5期 要不要我再帮你把这篇文章分段加小标题海会配资,让结构更清晰、阅读更流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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